一、孩子不小心弄坏别人东西父母是否需要进行赔偿
未成年人损坏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原则上应该由未成年人进行赔偿。如果未成年人有自己的财产,比如别人赠送的钱,那么父母就可以用未成年人的钱来支付赔偿的费用;如果未成年人没有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不够进行赔偿的,那么父母就应当用自己的钱来赔偿。
但如果是单位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那么即使未成年人闯祸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他人也不能要求这些单位进行赔偿,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发生侵权行为的,应首先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只有在其独立承担有困难的,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才负补充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发现有些孩子常常“闯祸”,打碎教室玻璃以及损坏他人财物等,经常有邻居和老师上门告状,父母常为此用棍棒教训一一顿,可孩子过一阶段又旧病复发,总使父母烦恼不已。其实,对于儿童的这些破坏性行为,只要采取积极的教育方法是完全可以矫正的。
首先,应认识到儿童出现破坏性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家长要学会区别对待,才能对症下药。
一、因敌对情绪引起的报复 当儿童受到欺侮或讥笑讽刺时,自己又缺乏说理、辩解的能力,于是悄悄地采取破坏性行为进行报复。如果儿童经常受到批评而得不到鼓励或表扬,他也会破
罐子破摔地采取严重的破坏性行为,以求得心内暂时平衡。对于这些孩子,家长要耐心教育,让他们懂得搞破坏并不能表示自己强大,只会更加失去别人的尊重。
二、发泄不愉快的情绪 有些好发脾气的孩子感到心烦意乱时,就容易把情绪付之于客体,如踢门、乱扔东西、打碎玻璃等。有些孩子在受到挫折、处于极度烦恼、不愉快时,也会通过破坏性行为来发泄怒气,使自己感到痛快。对于这些孩子家长态度要和蔼可亲,及时给予安慰,缓解他的不愉快情绪。其次,要严肃纠正孩子的错误行为,指出通过破坏性行为来发泄怒气是不对的,对自己和对别人都没有好处。
三、逞能 有些孩子想在别人面前“逞能”。错误地认为当众敢打碎玻璃、踢门、乱扔东西等表示自己“能干”、“英雄”。对于这些孩子,家长要帮助他们分清“能干”和“强人”、“野蛮’’的界限,使他们懂得损坏他人财物是一种粗暴行为,只会受到人们的厌恶和唾弃。
总之,通过家长和老师热情耐心的鼓励和引导,尽量减少对他们的压制和惩罚,他们会逐渐认识到这种破坏性行为的害处,并加以克服,以避免由破罐子破摔,发展成更为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