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实用、准确的信息不多,但此篇文章对应官方政策内容,也符合大政策导向,可放心阅读,特此转发分享。
虽官方政策文献中无细文注释,但相关细节规定、要求确有存在,各人才中心也都接受相关事务受理
由于在现人口数量情况下,讲究一个“适度公开”,如需要详细咨询拨打电话:021--64875756。
&基 础 居 转 户 申 请 条 件
&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84个月。
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4.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以上为基础条件,如符合以下附加条件吗,可以优先排队,甚至不轮候
上海功臣优先
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基本不排队轮候)
&医生、教师优先
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同级轮候)
&工资高优先
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基本不论后)
&企业主优先
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同级轮候)
&即便如此,以上多少需要排队等候一下
但是,以下11类人才,直接申请办理上海户口,可走快车道——快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 ),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10在沪投资
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
范围。
以下为留学回国类
&&&&& 留学回沪人员&&&&
一、留学回沪就业人员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二、留学回沪创业人员
1.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同时,留培学通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2.留培学通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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