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本市居住证:应为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北京市居住证》,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申领。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一般应为男60周岁(不含)以下,女工人50周岁(不含)以下,女干部(管理岗人员)55周岁(不含)以下,且用人单位正常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退休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请人应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补缴记录累计不超过5个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险种的缴费应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实际缴费记录应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缴费状态正常。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核实依据。
1、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需通过所在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提交积分落户申请
①申请人应在用人单位使用北京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在系统注册通过后,登录系统填报个人积分指标信息,并经用人单位在系统内审核确认后提交。在申报阶段内,提交的积分指标信息可以修改。
②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各审核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对提交的主要积分指标信息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系统自动生成初核结果,申请人可登录系统查看。
③对部分指标信息不能通过数据交换比对核查的,需现场审核书面材料。应由用人单位在复查阶段持单位介绍信及个人授权委托书,向区指定部门提交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
(一)合法稳定住所指标中,需证明夫妻关系的,应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纳税指标中,需证明企业纳税情况的,应提交申请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对合法稳定住所指标自有住所信息、创新创业指标奖项信息、荣誉表彰指标荣誉称号信息的初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登录系统提出一次复查申请。用人单位在系统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查申请进行确认,并应在复查阶段持单位介绍信,向区指定部门提交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3、现场审核和积分复查可在复查阶段同时进行
4、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研究提出年度落户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达到年度落户分值的人员名单将在市政府网站公示7天。
公示内容:姓名、出

生年月、单位名称、积分分值。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社保局实名书面举报。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申请人可凭系统打印的《积分落户资格确认单》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可登录系统查看本人最终积分情况。
5、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人员,应在落户办理阶段向区指定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系统打印的《积分落户申请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三)需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交随迁子女的

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及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
档案审核按相关规定办理,有档案人员提交进京后存档机构开具的同意接收函,无档案人员应出具无档案诚信声明。上述材料经区指定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取消已取得的积分落户资格。
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人员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通过后,可凭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函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档及落户手续。落户后应依法注销《北京市居住证》。
可以办理落户手续的合法住房是指:具有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自有住房,具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直管公房,具有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的自管公房,签订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虽无合法产权住房,但申请人单位有集体户口的,可在单位集体户内落户。
当年取得积分落户资格,因尚未在京确定落户地址等原因暂时无法办理落户的,资格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