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如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系原外省市迁沪落户的,还需附审批落户上海档案。
6、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7、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 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2.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书》;
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
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8.随迁子女的出生凭证
9.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凭证
10.申请人在户籍地的无业凭证或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