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友渔(1899—1992),原名张象鼎,字友彝,山西省灵石县人,杰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著名的新闻学家、政治学家和国际问题专家。1923年考入北京法政大学,同时担任北京《世界日报》《世界晚报》以及上海《申报》和汉口《中山日,法规 ,行业资讯,安科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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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平、支振锋:张友渔:为民主法治奋斗终身的法学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04 22:31:14    作者:eric    浏览次数:2988    评论:0
导读

 

 

张友渔(1899—1992),原名张象鼎,字友彝,山西省灵石县人,杰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著名的新闻学家、政治学家和国际问题专家。1923年考入北京法政大学,同时担任北京《世界日报》《世界晚报》以及上海《申报》和汉口《中山日

 

 

张友渔(1899企业高新落户,undefined—1992),原名张象鼎,字友彝,山西省灵石县人,杰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著名的新闻学家、政治学家和国际问题专家。1923年考入北京法政大学,同时担任北京《世界日报》《世界晚报》以及上海《申报》和汉口《中山日报》等多家报刊的特约撰稿人或驻京记者,发表大量文章批判反动统治,宣传进步思想。192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以左派知识分子的身份负责国民党上层军政人员、文化界上层人士及民主党派的统战工作,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曾受党派遣,三次东渡日本求学和从事革命活动。后在党内担任中共山东联络局、豫鲁联络局书记,《新华日报》代总编辑及社长,中共中央华北局秘书长等职。新中国成立后,历任中共北京市委副书记、书记处书记、北京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部副主任兼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先后担任或兼任中国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治学会会长、国际宪法学协会执行委员等职。曾参与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及改革开放后多项重要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并作出了重要贡献。

张友渔毕生信仰马克思主义,主张法学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他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撰写了大量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的文章。张友渔一生著述颇丰,结集出版的著作有《张友渔政治学论著》《张友渔学术精华录》以及《张友渔文选》(上下卷)等。

 

张友渔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新闻学家、政治学家和国际问题专家。毕其一生,他都始终不渝地信仰马克思主义、宣传马克思主义、践行马克思主义,紧跟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时代步伐,笔耕不辍,著作等身。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他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参与国家立法工作,宣传现代法治理念,精研法学理论,撰写大量马克思主义法学文章和著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投身革命:“在不断摸索中找到真理”

 

1899年,张友渔出生于山西省灵石县一个以教书为业的穷秀才家庭。当时,清政府油尽灯枯,国家风雨飘摇。1980年2月2日,他在《我在年轻的时候》一文中回忆说,那时正值国家危急、民族危亡的“关键时刻”,“中国有被瓜分的危险”。因此,他从小就被卷进时代的旋涡,对民族命运和国家前途感到了深深的忧虑,便“如饥似渴般找来种种反映时代潮流的书籍读”。

国难当头,有志之士都在寻找救亡图存的道路,各派政治学说和思潮纷纷涌现。在读康有为、梁启超的著作后,张友渔深受改良主义启发,开始思考救国救民的道路。就读于山西省第一师范学校期间,他逐渐接受了孙中山的三民主义等革命思想,并开始向报社投稿,希望通过报端揭露社会黑暗,唤醒民众挽救民族危亡的意识。

1919年五四运动爆发,他被选举为山西省第一师范学校的学生会会长,与时名“傅懋功”的彭真等人共同组织全省学生代表大会。他们有的信仰三民主义,有的是马克思主义者,但此时此刻都是为国家兴亡并肩战斗的战友,共同慷慨激昂地向民众宣讲革命救国和民主科学的进步思想。在斗争中,张友渔逻辑缜密的演说、追求真理的真诚受到了山西法政专门学校教授邓初民的欣赏。在邓初民的引荐下,张友渔加入了研究社会主义的学术团体,开始接触马克思主义学说,并时常在《新觉路》一刊上发表文章,倡导新思潮。

1923年,张友渔以第一名的优异成绩被北京法政大学录取。在校期间,他经常在《世界日报》《世界晚报》等报纸上撰写批判军阀政府、针砭政治时局的进步文章。他在亲眼目睹北洋军阀镇压学潮和迫害进步报人的反动与残忍后,因朋辈牺牲而扼腕,为当局不义而愤怒,同时也充分感受到了文字的力量,更加坚定了以报章为阵地进行革命的想法。此后,他开始同时担任上海《申报》教育记者、汉口《中山日报》驻京记者和北京《大同晚报》编辑,通过报纸批判反动统治,宣传自由、平等、民主思想,为推翻旧世界而努力。

在对真理的不懈追求中,张友渔逐渐学习和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并将其作为毕生信仰。在学生爱国反帝运动的校外聚会中,他结识了中共北京秘密市委委员盛志权。1927年4月28日,张作霖军阀政府残忍杀害以李大钊为首的20位革命者,白色恐怖笼罩了北京。就在这极其严峻的形势下,张友渔经盛志权介绍,毅然加入中国共产党。大革命失败以后,中共北京市委因叛徒出卖遭到破坏,盛志权等老党员的英勇就义使张友渔受到巨大震动,他勇敢斗争的革命意志愈发坚定。张友渔坚持在《国民晚报》上以隐晦的方式宣传中共的方针政策,传播革命思想。同时,从事针对国民党上层人士的统战工作,并尽力掩护、救助中共党员。

1930年底至1933年,在党组织安排下,张友渔三次东渡日本,肩负为党组织调查日本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以研究日本革命运动形势与问题的任务。有一天,他在旧书摊买到了一部《资本论》,如获至宝,连夜捧读,如醍醐灌顶。此后,他更加深入学习马列主义。借《世界日报》驻东京记者的身份,他利用合法阵地向国内社会输送他基于马克思主义思想方法的研究成果,继续撰写社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揭露国民党反动派的罪恶。

1933年回国后,张友渔先后任《世界日报》《时事新报》等报刊主笔、燕京大学等校教授和救国会的领导成员,利用报纸和讲台进行合法斗争。一方面,他继续抨击国民党政府的对日不抵抗政策,揭露蒋介石的法西斯统治;另一方面,他开始以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充分阐述社会制度、阶级关系等根本理论问题,说明中国共产党的存在有经济、政治、社会的原因,用阶级分析的手段含蓄地告诉读者,共产党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发展之必然,剥削阶级反动统治被推翻更是历史规律。

1943年起,张友渔先后担任《新华日报》社论委员会成员、代理总编辑和社长。他既配合形势发表社论、述评,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也撰写杂文,号召有志爱国者放弃幻想,提出“只有斗争才能生存”的口号,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作出了突出贡献。

 

宪法探索:“把人民的权利交给人民”

 

在从事抗日救亡工作期间,张友渔对国家兴衰和人民命运进行了深入思考。他越来越发现宪法对一个国家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认识到人民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国家很难有真正的富强。1939年,针对国民党的《限制异党活动办法》,他领导救国会展开了争取民主、保障人权、反对独裁的声势浩大的民主政治运动,并联合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组成民主政团同盟。在《我们对于〈五五宪法草案〉的意见》的小册子中,张友渔、沈钧儒、邹韬奋等人针对国民党“五五宪草”,进行了逐条批驳。

在这一时期,张友渔撰写了大量关于宪法问题的文章,并刊登于邹韬奋主编的《全民抗战》,出版了《法与宪法》《民主与宪法》等专著。他从当时的实际斗争状况出发,对国民党在宪法问题上的反动制度与错误理论作了深刻分析与批判。他将宪法理论研究与民主政治紧密结合,认为制订“真宪法”,争取、巩固和发展民主政治,需要与反动统治不懈斗争。他的宪法思想以民主、法治、人权作为关键要素,以“保障人民权利实为宪法的最主要的任务”为基本观点,强调只有在民主原则和民主政治基础上的立宪,才可能制定出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宪法,从而建构出“真法治”。这些理论在政治上具有强烈的战斗性和进步性,在学术上的独到见解也具有重大价值。

抗战胜利后,国共两党开展和谈。作为宪法问题的专家,张友渔被中共重庆工作委员会急调回重庆协助谈判工作。“双十协定”签订后,张友渔仍担任中共在政治协商会议(史称“旧政协会议”)的宪法工作顾问。在国共和谈中,共产党团结各民主党派,与国民党在政府组成、国大代表名额、各民主党派名额分配问题上进行了坚决斗争。国民党提出了要在国大代表和政府委员名额中占50%以上,而中共、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不超过50%的无理要求。中共对此表示反对,在听取张友渔的意见后,准备向大会提出增加“凡重大决议必须经过三分之二的人通过”的条款,作为让步前提。在正式提出前,张友渔在周恩来的安排下到达延安向中共中央汇报请示,并经刘少奇主持召开会议后取得中共中央同意。当天,毛泽东因身体不适未参加会议,让张友渔晚上到他住的窑洞汇报。毛泽东用浓厚的湖南口音询问各民主党派的情况,张友渔则用浓重的山西口音悉数道来。在一个晚上“南腔北调”的谈话中,张友渔为党作出重要决策提供了极其有益的参考意见。

新中国成立后,张友渔在参与制定多部宪法的过程中贡献卓著。1954年,我国第一部新宪法起草工作开始,受彭真任命,张undefined友渔、胡绳、钱端升、周鲠生等人成立小组,就起草宪法提供意见,张友渔在起草委员会中担任副秘书长,为顺利制订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根本大法作出了重要努力。

1980年9月,宪法修改委员会成立秘书处,胡乔木任秘书长,张友渔、胡绳等担任副秘书长。当时,胡乔木身体已很不好,张友渔便受其委托主持秘书处会议。在新宪法的制定过程中,他总是非常认真负责,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强调宪法应当与现实情况相符合,与国家需要相适应,从而切实保障人民权利,推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八二宪法”公布施行后,张友渔评价其为“我国最好的一部宪法”。他认为,这部宪法统一了新时期下党的正确主张和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尤其是确立了“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党法关系原则,是从实际出发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情况的好宪法。

在1984年5月发表于《法学研究》的《新中国制宪工作回顾》一文中,张友渔从制宪精神、基本原则和法制建设效果等方面,对《共同纲领》及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进行了全面客观的分析,也对自己参与制定和修改宪法的工作经历作了总结。围绕如何制定一部完善的、从中国实际出发的社会主义宪法这个重要问题,他总结出三条重要经验:第一,坚持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从社会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适应中国历史发展的每一阶段的需要。第二,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方针,既要贯彻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保证我国宪法的本质特征;又要考虑实践问题和客观条件,确保宪法顺利全面实施。第三,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要坚持领导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从宪法的制定过程到宪法的内容都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科学地呈现客观规律,正确地反映群众利益。

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春风吹拂神州大地,恢复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正式提上日程。香港回归是彪炳千秋的功业,耄耋之年的张友渔受命参与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1985年6月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起,在五个年头的起草过程中,张友渔一直以饱满的爱国热情、全力以赴的精神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开展工作,在北京、广州、深圳、香港等地来回奔波调研,为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和贯彻实施作出了重要贡献。虽然他未能在有生之年亲眼看到香港回归祖国,但他以深厚的宪法理论、丰富的政治经验,为这一国家统一的伟大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法制实践:“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更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新中国成立后,司法制度和司法意识形态改造逐步展开。1949年起,张友渔历任北京市常务副市长、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副书记、书记处书记,兼任法制委员会主任、司法改革委主任。在京任职的十年间,他不仅关心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致力于解决北京的治安、生产、教育、建设及人民生活的改善等方面的问题,而且极为重视司法制度建设,提出了建立陪审、集体调解、同志审判会、巡回审判、法院羁押案犯、律师等多项司法制度的建议,为北京市乃至全国的司法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

改革开放后,法制建设百业待兴,特别是立法任务繁重艰巨。在这一背景下,中央充分发挥张友渔法学功底深厚和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优长,先后任命他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会顾问等职。在立法工作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法制工作委员会非常重视和尊重张友渔的意见,彭真委员长经常请他列席委员长会议,听取他的意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众多法律的制定或修改过程中,张友渔的意见都受到极大的尊重和重视。

在立法工作中,张友渔尤为关注民生与群众权益保障问题,曾多次深入基层,参与立法调查研究和撰写调查报告。1983年,为做好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起草工作,张友渔带队进行了大量的实地调研。在起草过程中,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领导关系还是指导关系是争议最大的问题。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组织担负了许多本属政府应做的工作,与宪法所确立的“自治”性质相悖。因此草案拟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定位为指导关系,明确村民委员会为群众自治性组织。然而,当时许多地方干部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这将使地方的重要工作难以落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当天,张友渔因生病住院未参加会议,在中午听秘书汇报后当即在病床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彭冲、王汉斌写了一封亲笔信。他在信中指出,改为“领导”关系违反宪法,要求坚决贯彻宪法原则,把村民委员会同政府加以区别,使它真正成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果仍无法取得共识、达成一致,那么该法宁可不上会也绝不能改变村委会自治性质,因为这是该法的灵魂所在。最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于1987年底通过。自此,村民自治成为我国民主政治广袤而宝贵的试验田,农民群众在我国基层直接行使政治民主权利和经济民主权利获得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广大农村由此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新中国成立后,张友渔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倾注了大量心血。他提出,立法要从当前实际出发,针对实践问题分清缓急前后;条文内容要简要明确,不可照搬照抄和死啃教条;必须进行切实的、周密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倾听不同方面的不同意见;同时推进普法教育,讲求实效,不可形式主义。这些具有现代法治精神和重要理论价值的观点,对于当前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仍具有深刻意义。

 

引领学术:“永远捍卫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法学领域中的指导地位”

 

1958年,在董必武的亲自点将下,时任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部副主任的张友渔兼任法学研究所的所长,成为法学研究所的首任所长。他同时还兼任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副会长。从此,他把更多的精力投入法学研究和法学研究的组织工作,对全国法学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更大、更直接的影响。

 

 

《张友渔学术精华录》

 

 

《张友渔学术论著自选集》

 

“文革”期间,张友渔因曾长期做白区地下工作,受到不公正待遇。即便身处逆境,张友渔仍在一方小屋内摒除杂念,潜心读书,在马列主义著作中获得片刻安宁,同时思考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的一些重大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后,张友渔重新开始主持法学基础理论与法治重大现实问题研究,先后担任或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国际宪法学协会执行委员、中国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治学会会长等职,同时还兼任北大法律系研究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导师。此间,他的《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若干问题》《学习新宪法》《关于体制改革问题》《报告文学涉及的法律问题》等著作相继出版。作为当之无愧的法学权威和泰斗级人物,他的法学观点和治学理念在中国法学界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在引领中国法学理论发展的过程中,张友渔始终不渝地坚持将党的领导贯穿于法治理论研究与社会主义法制实践。在宪法的实施层面,张友渔强调,党的坚强领导是宪法能够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他提出,中国共产党是领导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核心力量,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社会主义中国,也就谈不上制定和实施宪法;为了实现党的领导,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用行动来保证宪法的实施。

在法学的性质和任务上,他提出,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指导的无产阶级的法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为维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从而为保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直至最后实现共产主义服务的。

在中国特色法学理论的构建上,他既有脚踏实地的担当,又有宽广开阔的视野。他提出,社会主义是我国法的基本内容,人民民主专政是保证社会主义实现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和民主两个原则相互结合,不可分割;在具体的立法方法方面,需要遵循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走群众路线以及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在法律文化的吸收借鉴方面,他主张要批判地继承古今中外法律遗产中的精髓,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他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认为这一口号虽然是资产阶级提出来的,但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才有可能真正实现。

针对经济体制改革同法的关系等新时期法学界存在争论的法学理论问题,张友渔的观点为法学发展的方向理清了思路。一方面,他始终坚持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的观点,认为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因此社会主义的法和马克思主义法学应当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稳步进行而发展完善;另一方面,他也认为“法律万能”的观点并不符合事物发展客观规律,法在一定范围内是处理问题的工具,但不是处理一切问题的工具。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观点,是中国共产党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要求,这就是张友渔始终坚持的工作方法和思想观点。

针对研究我国宪法和法律制定中的问题,他撰写了大量文章和著作,分析理论成果,总结立法经验。1989年春,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中国法学会、中国政治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举办的张友渔学术活动70周年纪念会上,张友渔分享了他的治学经验,概括起来就是: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评价问题、处理问题,都应当力求运用辩证唯物论、历史唯物论的方法;进行改革,除旧布新,但不能把过去的一切一笔抹杀,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同时,改革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立足国情,实事求是。

 

 

1986年,张友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发言。

资料图片

 

从20世纪20年代到80年代末,张友渔一直勤勤恳恳地为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战斗。他生活简朴,常年穿一身灰色中山装,脚上蹬一双老布鞋,为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工作耕耘奉献,兢兢业业,温润谦和,从不张扬。在指导法学研究工作期间,他不仅把握法学研究大方向,而且数十年如一日地保持着勤勉刻苦、认真负责的习惯,即使工作任务再繁重,也要坚持为中国法学会的刊物《中国法学》和法学研究所的刊物《法学研究》全力提供支持。

长期参与法治实践的经验,使他对法学研究有了更深切的认识。他认为,法学研究工作者的任务就是为建立、维护、实行法制服务,因此在研究学问、发表论著时,一定要深入思考并从客观实际出发,即一方面要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了解事实,另一方面要用丰富的、全面的、准确的资料总结经验。他在研究工作中坚持贯彻党的“双百”方针,倡导学术自由和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任何条件下,都始终坚持学术宽容理念,在法学界树立了良好的榜样,激励着法律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奋力前行。

 

作者:陈国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主任;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环球法律评论》副主编、研究员。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4年10月11日。

 
(文/e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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