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⑶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⑷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者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
二.如何办理待遇支付
经办机构待遇支付部门依据待遇审核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支付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开始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伤人员死亡的次月开始计发。
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经办机构暂缓工伤人员的待遇支付,待新的鉴定结论下达后,按新结论核定并支付待遇。
用人单位在收到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个人待遇转交工伤待遇享受人员。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伤残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于规定日期前拨付定点银行。
经办机构待遇支付部门每月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建立当月工伤人员待遇支付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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