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暂无发布
暂无发布
暂无发布
暂无发布
暂无发布
暂无发布
暂无发布
暂无发布
暂无发布
暂无发布
暂无发布
暂无发布
暂无发布
暂无发布
暂无发布
2024年9月,于某某(化名)为了追求魔鬼身材,实现快速瘦身效果,通过微信分两次在纳某某(化名)处购买了名为“某果蔬片”的减肥食品,共支付货款1592元,纳某某通过快递将食品邮寄给了于某某。2025年3月,于某某以纳某某销售的“某果蔬片”包装盒上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保质期等,食品的包装袋上是英文标识,无中文使用说明及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当支付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为由将纳某某诉至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